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152号
朱世杰、陈海珊: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旗胜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世杰、陈海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31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朱世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87282 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佛山市旗胜纺织有限公司;二、朱世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 元予佛山市旗胜纺织有限公司;三、陈海珊对朱世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旗胜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776.47 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用5776.47 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 2012.16 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