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376号之一
韩庆元、王娟:
本院受理原告陈培德与被告韩庆元、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383号案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0107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8010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两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亚婷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