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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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320号原告彭星潮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嘀嗒通新能源汽车销售部(个人独资)、毛志全、朱昊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1 17:26:3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320号 

朱昊

本院受理原告彭星潮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嘀嗒通新能源汽车销售部(个人独资)、毛志全、朱昊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320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嘀嗒通新能源汽车销售部(个人独资)签订的《车辆以租代购合同》和《保底合作合同》于2024528日解除;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嘀嗒通新能源汽车销售部(个人独资)向原告返还款项800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毛志全、朱昊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嘀嗒通新能源汽车销售部(个人独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6153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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