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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624号原告佛山市天佑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百荟服饰有限公司、吴华菊、何平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1 17:25: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624号 

佛山市百荟服饰有限公司、吴华菊、何平娥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天佑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百荟服饰有限公司、吴华菊、何平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62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百荟服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1439.8元,并承担自2020121日至付清之日按照银行间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息二倍支付利息,截止起诉之日暂计1000;2.被告吴华菊在未出资90万元范围内、何平娥在未出资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41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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