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245号
李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万沣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24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12月10日做出的货款总额打八折并且分期付款的约定;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款项289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289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7日为1432.4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钟星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8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