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500号
杨林森、佛山市明昊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成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森、佛山市明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500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杨林森、被告佛山市明昊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7350元及利息(以17350元为本金,利息暂从2024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8日为91.01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2.被告杨林森、被告佛山市明昊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函费用500元:3.被告杨林森、被告佛山市明昊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包含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钟星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