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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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500号原告佛山市成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森、佛山市明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1 17:22: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500号 

杨林森、佛山市明昊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成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森、佛山市明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50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杨林森、被告佛山市明昊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7350元及利息(以17350元为本金,利息暂从2024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8日为91.01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2.被告杨林森、被告佛山市明昊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函费用500元:3.被告杨林森、被告佛山市明昊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包含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钟星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49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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