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被告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33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 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欠费本金726935.08元,并支付滞纳金(以欠费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欠费产生之日起计至所有欠费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6月24日的水电费(含公摊水电费)欠费本金33457.63元,并支付滞纳金(以欠费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欠费产生之日起计至所有欠费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1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梁启星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