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218号
深圳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观钦诉被告佛山市曼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春和润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21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陈观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陈观钦已预交2700元),由陈观钦负担。陈观钦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