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678号
佛山市吉耀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义县奥森姆五金店与被告佛山市吉耀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67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25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90.68元(利息以32561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起以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为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8月8日),共计34051.68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