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443号
佛山市逸晟门窗有限公司、宁策:
原告李阳华与被告宁策、王瑞瑶、郭贤恒、佛山市逸晟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诺贝阁门窗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84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南海区诺贝阁门窗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3542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3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予李阳华;二、郭恒贤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王瑞瑶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四、佛山市逸晟门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五、宁策对上述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李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88元(原告李阳华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诺贝阁门窗商行、郭恒贤、王瑞瑶、佛山市逸晟门窗有限公司、宁策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李阳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