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15号
赛斯智控(深圳)有限公司、梁利伟、张国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瑞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赛斯智控(深圳)有限公司、张俊强、梁利伟、张国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1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赛斯智控(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0096元及道期利息(以未付货款3009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信计算:暂计至2024年7月8日为809.02元):2.判令被告张俊强、梁利伟、张国超在其出资不足的范用内对被告赛斯智控(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承担连带货任;3.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道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