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524号
佛山市南海区捷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永智、徐晓珊: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鸿细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捷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永智、徐晓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们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52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432961.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48598.15元(利息按照LPR1.5倍计算,暂计算自2022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22日止,剩余利息自2024年7月23日按照LPR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同永智、徐晓珊在上述请求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道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