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596号
福州嘉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捷登体育用品经营部与被告福州嘉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59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956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道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