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657号
刘智峰:
原告李国新与被告刘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65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刘智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75000元、支付以实欠借款为本金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予李国新;二、驳回李国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5.82元(李国新已预交),由李国新负担93.82元,刘智峰负担942元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李国新,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