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慧、刘业文、倪继德、李端祥: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铝翔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慧、刘业文、詹锡兰、倪继德、李端祥、被执行人帕特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40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401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2024)粤0605执异401-1号裁定:准许申请人广东铝翔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王慧、刘业文、詹锡兰、倪继德为(2023)粤0605执15254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2024)粤0605执异401-2号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李端祥为(2023)粤0605执1525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帕特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二、驳回申请人广东铝翔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