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泳欣、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美极鲜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梁家维等19人与被申请人潘泳欣、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美极鲜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4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46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潘泳欣为(2024)粤0605执1069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美极鲜餐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