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道仪、佛山市宝鑫源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佛山市建益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佛山市欧科迈塑料有限公司、吕宝贵: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道仪、被执行人佛山市宝鑫源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佛山市建益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佛山市欧科迈塑料有限公司、俞建宁、俞建华、林红梅、杜继锋、吕宝贵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1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18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林道仪为本院(2023)粤0605执287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欧科迈塑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