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水之源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建颂、钟卫荣、周海霞: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红通达建材店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水之源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建颂、钟卫荣、周海霞、被执行人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1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11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水之源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2024)粤0605执852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3068.16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余建颂为(2024)粤0605执8529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2947.84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红通达建材店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