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245号
佛山市好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方润与被告佛山市好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224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24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按原告张方润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