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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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9949号原告佛山市华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进南、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1 14:41: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949号

杨进南

本院受原告佛山市华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进南、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94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9131.74元及以及以59131.74元为本金,从2024年5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24年7月9日的利息为2424.4元,计算方式为:59131.74*1*41天);2.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判决被告二杨进南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第1、2项合计66556.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0日9时0分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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