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297-1号
李银霞:
原告吴文勇与被告李银霞、邱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29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李银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文勇返还借款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返还日止按照年利率13.8%计算);二、李银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文勇返还借款2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2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返还日止按照年利率13.8%计算);三、驳回吴文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吴文勇负担78元,李银霞负担274.5元。李银霞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吴文勇。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