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952号
张基师、刘和忠、佛山市忠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伟荣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保国、张基师、刘和忠、佛山市忠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95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忠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伟荣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6725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货款106725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刘和忠应对佛山市忠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中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张基师、杨保国应对佛山市忠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中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违约金以2134.5元为限);四、驳回原告佛山市伟荣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8.8元(佛山市伟荣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忠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伟荣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2638.8元本院予以退还。
被告刘和忠、张基师、杨保国对佛山市忠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负担的受理费2638.8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