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322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区靓妮轻奢好物百货商行:
原告李昊聪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靓妮轻奢好物百货商行、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322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昊聪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李昊聪已预交),由李昊聪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