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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322号之一原告李昊聪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靓妮轻奢好物百货商行、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6 11:22: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322之一   

佛山市南海区靓妮轻奢好物百货商行

原告李昊聪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靓妮轻奢好物百货商行、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322之一的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昊聪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李昊聪已预交),由李昊聪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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