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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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291号原告徐伟锋诉被告李岩正、杨紫妍、陆庭波、佛山市云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袁磊、陈笔里、游荣秋、齐春科、高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11-11 11:04: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291    

游荣秋、高欢:

本院受理原告徐伟锋诉被告李岩正、杨紫妍、陆庭波、佛山市云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袁磊、陈笔里、游荣秋、齐春科、高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291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四被告向原告退还投资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币93.92元(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3日其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本息合计人民币35093.92元;二、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期间应发未发的分红33183.38元。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5122900分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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