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246号之三
佛山市杰酷登贸易商行(个人独资):
本院受理原告袁江波诉被告佛山市杰酷登贸易商行(个人独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624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袁江波的上诉请求:1. 依法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62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佛山市杰酷登贸易商行(个人独资)赔偿上诉人袁江波80027.5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佛山市杰酷登贸易商行(个人独资)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本院依法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