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177号之一
翁明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柏耐雅铝门厂诉被告翁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617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350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7350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3年5月4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2.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