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045号之一
江美颜: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美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904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0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美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800元予原告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二、被告江美颜应以上项货款7800元为本金从2023年2月1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3.63元,被告江美颜负担50元。被告江美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0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佛山市叶安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50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