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810号
佛山市鑫百家金属有限公司、黄超锋:
原告广东嘉能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鑫百家金属有限公司、黄超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581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8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佛山市鑫百家金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嘉能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6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4652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黄超锋对佛山市鑫百家金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广东嘉能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9.31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329.3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