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被告许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96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材料等。(2024)粤0605民初26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等)共计18053.1元,其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住宅物业服务费本金10016.6元,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公摊电费399.9元,以及违约金7636.6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梁启星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