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2232号之一
万井松: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智与被告万井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222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万井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44384元及逾期利息(以34438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予陈德智;二、驳回陈德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8543.86元,财产保全费2934.62元,合计11478.48元(陈德智已预交),由陈德智负担369.44元,由万井松负担11109.0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陈德智,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