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9428号之一
胡清鸣: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朗鑫水泥预制件厂与被告胡清鸣、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194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胡清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朗鑫水泥预制件厂支付46437元及逾期利息(以46437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朗鑫水泥预制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1826.67元(佛山市南海区朗鑫水泥预制件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朗鑫水泥预制件厂负担115.43元,由胡清鸣负担1711.2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朗鑫水泥预制件厂,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