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9239号之一
李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孟波与被告李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192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李志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以该款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逾期利息予张孟波;二、驳回张孟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4260元(张孟波已预交),由张孟波负担558.5元,由李志文负担3701.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张孟波多预交的3701.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