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7186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金沙新安华诚彩印有限公司、伦焯成、黎惠燕: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光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沙新安华诚彩印有限公司、黎巨昌、伦焯成、黎惠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171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周海光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1624.18元(周海光已预交),由周海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