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288号
潘康华:
原告陈桃红与被告潘康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28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潘康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000元予陈桃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