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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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2605号原告周烔垣与被告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陈国强、第三人韩宏伟、刘湘婷、荆四清、李卫东、张树文、王可旺、童永清、马晨辉、田广峰、刘诚、黄云聪、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创东方富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财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8:34:4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605    

田广峰

    原告与被告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陈国强、第三人韩宏伟、刘湘婷、荆四清、李卫东、张树文、王可旺、童永清、马晨辉、田广峰、刘诚、黄云聪、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创东方富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财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605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陈国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周垣办理将陈国强名下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4.8889%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周垣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二、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垣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周垣记载于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新创雄铝轮有限公司、陈国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388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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