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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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9059号原告乐颐瑜伽(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尚清、时光清莲瑜伽(佛山)有限公司、付伟、谭清允、李美容、石金川、石家蓉、第三人城脉瑜伽(佛山)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8:33:4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59    

伍尚清、时光清莲瑜伽(佛山)有限公司、付伟、谭清允、李美容、石金川、石家蓉、城脉瑜伽(佛山)有限公司

    原告乐颐瑜伽(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尚清、时光清莲瑜伽(佛山)有限公司、付伟、谭清允、李美容、石金川、石家蓉、第三人城脉瑜伽(佛山)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59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时光清莲瑜伽(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0000元予原告乐颐瑜伽(佛山)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乐颐瑜伽(佛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34元,时光清莲瑜伽(佛山)有限公司负担96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且应退还的诉讼费96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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