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59号
伍尚清、时光清莲瑜伽(佛山)有限公司、付伟、谭清允、李美容、石金川、石家蓉、城脉瑜伽(佛山)有限公司:
原告乐颐瑜伽(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尚清、时光清莲瑜伽(佛山)有限公司、付伟、谭清允、李美容、石金川、石家蓉、第三人城脉瑜伽(佛山)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5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乐颐瑜伽(佛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646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