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730号
王嘉俊: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给力换电电池租赁部与被告王嘉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73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租赁的电动车款8999元;2.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暂计车电租赁费6680元;3.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违约金暂计3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