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659号
佛山市南海区清黔省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宋颜飞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清黔省商贸行(个体工商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65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用共计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