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919号之三
佛山市中都金属有限公司、陈达枝、陈媛琦: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益阳高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达、第三人佛山市中都金属有限公司、陈达枝、陈媛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湖南益阳高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1291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不得执行存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红岗工业区路北东起1号新料打包料两堆(159捆),并解除查封。2、确认存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红岗工业区路北东起1号的新材料打包料两堆(159捆)属于上诉人所有;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