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295号
澄迈福山京胜家具店、王伟京: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智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澄迈福山京胜家具店、王伟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29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3250元;2.被告王伟京对上述货款承担个人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水凤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