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019号
彭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拓顺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建鑫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兴建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彭建昌、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01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四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661043.4元,并从2024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每月利率1%计算利息,利息暂计至2024年7月10日为8593.56元;2.四被告支付原告所因维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3.四被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700元;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0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