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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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481号原告顾欢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铭荣阁商贸店(个体工商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7:34: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481号 

佛山市南海区铭荣阁商贸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顾欢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铭荣阁商贸店个体工商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48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服务费用299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永添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09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九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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