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391号
吴士凰: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徐哥聚缘水产品店与被告吴士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39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41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15日为2137.4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永添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九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