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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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322号原告佛山大申国匠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八森贸易有限公司、陆炜鹏、罗文才、陈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7:33: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322号 

广州八森贸易有限公司、陆炜鹏、罗文才、陈瑛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大申国匠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八森贸易有限公司、陆炜鹏、罗文才、陈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32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八森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82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266元为基数,自20245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1010日,为1204.97元);2.被告广州八森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47.98元;3.被告陆炜鹏、罗文才、陈瑛在第1项诉讼请求内对被告广州八森贸易有限公司所欠货款782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蓝斯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39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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