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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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丽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1692-2号

区人民法院2024-11-08 17:31: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陆丽嫦: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丽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1692-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利息合共12206元(含物业服务费11136元及利息1070元,详见《百花时代广场商铺欠费计算表》);2.被告从2023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1113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霞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4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十一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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