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348号
鲍子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记与被告鲍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34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利息从2024年7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偿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8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