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安平、夏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龙诉被告张安平、夏飞、四川宇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011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张安平支付给原告4500元;2.夏飞支付给原告12350元;3. 四川宇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1800元;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三个被告承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霞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0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