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745号
梁益发、伍准文、梁淇源:
本院受理原告黄家爱诉被告梁益发、伍准文、梁淇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74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伍准文、梁淇源向原告支付借款833000元;2. 伍准文、梁淇源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自2023年11月起算,暂计至2024年3月,共计利息85000元(17000元/月*5个月),之后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3. 梁益发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曼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5日15时于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