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278号
李逸健:
本院受理原告梁焯敏诉被告李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27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98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4098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7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曼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6日9时于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